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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拟被终身禁业

2024/5/9 1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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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记者 忆山

5月7日,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三名国有大行员工拟被终身禁业。已披露的裁判文书显示,其中一人此前因违法放贷758万元,一审被法院判三缓五。

三名国有大行员工拟被终身禁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显示,经查,武威、李忠志对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员工管理不到位、员工从事违法活动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张恪对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违规办理汽车分期业务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天津监管局拟分别给予武威、李忠志、张恪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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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监管局表示,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告知书,现依法向前述三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人可在三十日内到该局领取,逾期视为送达;且三人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可提出陈述和申辩,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听证申请书,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一人已因违法放贷758万元被判刑

基金君查询发现,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已披露了其中一名员工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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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张恪,1981年11月出生,原农业银行天津南开支行职员。2017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张恪在农行南开支行任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工作范围包括汽车分期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工作,承担调查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吴某(冒用宋某名义)、李某、曹某等九人通过天津翰伟商贸有限公司,向农行南开支行申请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购车贷款业务,该公司经理邢某(另案处理)提供伪造购车协议、首付款收据、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贷款材料,通过张恪办理汽车分期贷款。

张恪在办理汽车分期贷款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严格核查身份证与本人的一致性、购车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准确,对购车协议、首付款收据等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未进行严格调查,在贷款发放后未严格收集、核实客户车务手续资料,未按规定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致使农行南开支行向九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758万元。

拿到贷款后,邢某从中扣除相关费用后将贷款转给上述九人,后吴某等人将贷款用于其他用途。吴某、李某逾期未偿还贷款,共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75万余元。同年11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张恪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恪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不过,根据张恪犯罪的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张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编辑:黄梅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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